关于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三星村
曲某某家住宅“11.11”火灾事故调查的报告
区政府:
2025年11月11日05时23分许,弓长岭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,安平乡三星村曲某某家住宅发生火灾,接警后大队立即调派警力赶赴现场处置。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(宋某某,女,80岁),曲某某家民房全部烧毁,屋顶塌落,过火面积约64平方米。根据《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》(辽政办〔2023〕33号)文件要求,区政府成立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陈昱任组长,区应急局局长郝景峰,区政府督察室副主任侯鹏,区消防救援大队张权、胡甲喜为副组长,应急、公安分局、消防、安平乡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火灾事故调查组,负责此次事故的调查工作,现将具体调查情况报告如下:
一、起火场所基本情况
(一)曲某某家住宅的基本情况
1、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
发生火灾的曲某某家住宅位于弓长岭区三星村9组闫家堡子,该建筑为单层砖木结构,东西走向,一厅两室,东、西两侧为民房,南侧为庭院,北侧为耕地。该建筑始建于1981年,为农村民用住宅,建筑面积为64平米,房屋产权为曲某某所有,并交给宋某某独自居住。
2、人员居住情况
曲某某家住宅居住1人,宋某某(死者,女,80岁),平时在东侧卧室居住。
3、亡人身体情况
经调查,宋某某患有心脑血管疾病,行动不便,生活不能自理,日常起居和饮食主要靠曲某某及其妻子照顾。
二、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
(一)火灾事故发生经过
2025年11月11日05时23分,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电话,称安平乡三星村闫家堡子民房起火,有一人被困,现场有人员正在进行施救。
(二)救援情况
接警后,大队立即调派雷锋街消防救援站3车15人赶赴现场,同时通知大队当日值班干部赶赴现场,并通知安平乡、属地安平派出所及区应急局。5时45分,消防站到达现场,当时房屋处于猛烈燃烧状态,有大量浓烟、火冒出,中队立即组织4名指战员成立攻坚组,进入内部救人灭火,同时组织人员做好现场警戒,6时00分,在卧室火炕表面发现一名人员,被救出后经120急救人员确认已死亡;6时50分现场处置完毕,队站返回。
三、火灾损失统计情况
1、人员伤亡情况:火灾造成1人死亡(宋某某,女,80岁);
2、财产损失情况:曲某某家民房不同程度烧毁,经统计,财产损失为9565.2元。
四、火灾原因认定情况
火灾发生后,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、起火部位、电器、亡人生前身体状况、生活习惯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,按照环境勘验、初步勘验、细项勘验、专项勘验四个步骤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。
(一)起火时间的认定。2025年11月11日4时30分至5时之间,依据:1、2025年11月11日5时23分弓长岭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。2、根据报警人描述,发现着火是在5时15分许,5时23分许曲某某到达起火民房,当时民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,依据火灾发展的规律,认定起火时间应在2025年11月11日4时30分至5时之间。
(二)起火部位的认定。曲某某家民房东侧卧室。依据:1、曲某某家民房可燃物烧毁程度东侧卧室重于其他房间;2、屋顶木梁、门框、窗框、墙面燃烧痕迹自东向西逐渐减弱。
(三)起火点的认定。东侧卧室火炕西南角。依据:1、东侧卧室火炕西南角炕面可燃物全部燃尽;2、火炕西南角炕面存在缝隙;3、现场勘验、询问笔录中石某某及李某某对当时现场的描述。
(四)起火原因的认定。火炕过热,高温烟气通过缝隙引燃炕面可燃物。依据:1、询问笔录;2、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;3、现场勘察情况。
四、事故暴露出的问题
(一)宋某某及其家属
宋某某及其家属,消防安全意识匮乏,防火防灾能力低,消防常识缺乏。尸检报告显示,宋某某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73%。宋某某近半年因病行动不便,长期卧床,现场初期因火炕内木料不充分燃烧产生大量一氧化碳,随着火炕裂缝及灶台口在屋内蔓延,导致宋某某窒息昏迷,失去意识。火灾发生后,宋某某无法逃生。其子曲某某在邻居通知后立即赶到现场,第一时间报警,并开展初期火灾扑救,但未能救出被困人员,一氧化碳中毒是造成宋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。
(二)属地乡镇、村
依据《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》、《辽宁省消防条例》、《安全生产法》和《消防法》等相关规定,应按照职责做好消防工作。“街道(社区)要明确有关机构或人员负责消防工作,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;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,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;开展日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;协助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。社区应当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,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,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,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,进行防火安全检查。”
安平乡和三星村,存在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力,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,未有效督促、指导网格员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隐患走访排查,对宋某某的失能情况没有足够的重视,消防安全排查流于形式,安全逃生常识和宣传教育培训不力。
五、火灾事故处理
事故发生后,弓长岭区政府高度重视,立即成立调查组,并指定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调查,由于起火场所为民用单层住宅,不属于九小场所,不属于公安监管范围,非消防救援机构监管范畴,故不涉及建设工程消防审批、消防中介服务机构、消防产品质量等监管内容。建议区消安委对安平乡、三星村负责人进行约谈,并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通报。
六、工作意见和建议
为保证全区火灾形势稳定,防止类似事件发生,建议区消安委要从落实消防安全责任、加强人防技防手段、消防宣传培训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,加大工作力度,具体工作建议如下:
1、弓长岭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下发通报,通报该起火灾情况,举一反三,谨防类似火灾事故的再次发生;
2、组织消防、公安、乡镇、街道办事处等多部门开展全区集中检查整治行动,持续推动独立烟感、温感报警器安装工作;
3、针对季节特点开展广泛宣传工作,深入开展“五进”宣传活动,并组织社区、村屯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培训工作。